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取得的、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是否繳納土地閑置費分情況對待:
一、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為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該省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