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閑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第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第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